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106民初14330号
原告: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北路1号新东方花园6号楼3-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A-14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129500元;2、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供12mm规格型号的抗倍特板。合同总价款为129500元,该合同金额为上限金额,并对付款方式及发票的提供、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货物验收前的风险承担、双方的权利义务、质量要求等等、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均做了约定,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21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双方一致认可最终结算金额为129500元,另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在2021年11月17日开具了一张金额的906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提供给被告。被告承诺让原告等着收款就行,但被告迟迟不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拒付。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及其相应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华创公司辩称,2022年7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工作联系函。当时原告进场之前,要原告送样,被告根据样本验收后安装,样本经过业主签收。但是在实际安装中,原告没有告知被告,经常材料不一致,安装质量很差也没有保护,是两边封口,表面层看不出差异,被告巡场人员发现不一致,也通知了原告,原告也没有回复。原告委托律师去现场查看,安装质量很差,至今为止,项目现场没有验收。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安装是事实,但是对货款有三个异议:项目是整体验收,我们验收后商议差价;原告还有三层没有安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整改不到位需要原告进行修补。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请,我方不认可,根据原告现场安装情况。达不到129500元货款,原告安装的不是抗倍特板。
被告***辩称,与被告华创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华创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我是项目经理。
原告麦格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采购合同》、被告***与原告麦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截图打印件及聊天记录中涉及的4个附件、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通知书及邮寄回执。被告华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2年7月6日向原告麦格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原告麦格公司签字盖章样品与现场拆下的材料、项目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对于以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以上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与原件进行核对,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分析。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4月,麦格公司通过微信与***沟通材料货物规格、价款等事宜。2021年4月25日,***:“你看下一层总价是多少,要提供一块防火板,和一块抗美特。”2021年5月8日,麦格公司:“在吗陈经理,我送的样品可以吗?”***:“应该没问题,设计要下周回来。”其后,双方沟通材料采购合同签订事宜。
2021年5月25日,华创公司(甲方)与麦格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济南华泉置地广场南项目A1地块T2塔楼公区及T1层设计样板精装修项目采购等协商一致。第一条、采购货物及总金额:1.1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材料名称抗倍特,规格型号12mm,数量370㎡,含税单价350元,含税总价129500元,税率13%,合同含税总价129500元。说明:1、合同金额为上限金额。2、供货金额不能超过上限金额,供货实际数量不可大于合同数量,付款按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3、以上合同价款均未含税价,包括货物并不限于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保护、装卸、存储、保险费、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高,市场价格下降的,乙方货物尚未交付的,应按照下降后价格给与甲方优惠。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发票的提供:2.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货款支付的约定: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支付合同额的70%,安装完毕付至合同额的97%。质保金的约定:双方约定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甲方初检合格之日起算),在质保期满并经甲方或建设单位复检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乙方承担的保修金及违约金等费用后,剩余无息支付乙方。国家或合同签订地质保期规定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依规定执行。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4.1.4甲方指定核验人***,核验人职责:负责对乙方提交的货物进行检查与核对,收到乙方提交货物后需及时完成货物验收,确认无误后甲方核验人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应当在验货完成当日完成签字并在3日内将扫描件发至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交甲方确认,逾期提交的除非乙方能充分证明货物交付事实,否则甲方有权不确认收货事实,甲方签收行为并不代表认可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对于甲方已经签收和交验的货物,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第五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送检约定:5.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和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标准,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换、包退(以上三包期限均自本项目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5.2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如在乙方交货前曾向甲方交付样品的,则乙方交付的货物不但需满足第5.1条质量要求,还需达到与送样一致的质量标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处理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因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5.3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与该货物使用有关的设计、业主、监理等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如该货物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货物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5.4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乙方所提交资料与货物不符的或缺少上述资料原件的,甲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5.5乙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7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配合解决有质量问题的货物。第七条、保修责任约定:7.1质保期内货物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货物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乙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产生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经更换后的质保期应重新计算。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型号、质量、数量等要求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进度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8.4货物属于保修范围乙方若未能按照第7.2条约定执行的,有质保金的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无质保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九条、合同结算约定: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全部货物验收证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结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结算协议书;(2)经甲方指定核验人签字及甲方邮件确认的送货单;(3)乙方已收到的各期货款明细及总金额,附相关财务凭证。双方另约定了合同解除及其他条款等。
2021年6月15日,***通过微信向麦格公司发送《关于合同履行完毕的询证函20210323(1)》、《材料结算协议书(2021年3月9日修订版)(1)》,称:“还差这两份合同才能盖章。杨经理,什么时候安排人过来安装?”麦格公司:“这两天就可以安装了,陈经理,这两份应该安装完,你们付款后才提供的吧,现在咱们没安装,你们也没付款,就办理结算协议,合适吗。”“嗯嗯,好的,我打印出来盖章送过去。”***:“明天能来安装吗,要给确定时间。”
***通过微信发送的《材料结算协议书(2021年3月9日修订版)(1)》内容为:“麦格公司是济南华泉置地广场南项目A1地块T2塔楼公区及T1层设计样板精装修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与华创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9500元。现就原合同结算问题,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截止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双方签订的原合同金额为129500元,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129500元,华创公司已支付麦格公司129500元,双方一致认同原合同的材料款已结算清楚并已支付完毕,终止原合同。”该结算协议为电子文本,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通过微信发送的《关于合同履行完毕的询证函20210323(1)》内容为:“麦格公司:贵司就济南华泉置地广场南项目A1地块T2塔楼精装修项目为我司提供玻璃建材,我司与贵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现该项目已经完工,贵我双方各项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收到本函后贵司无需继续供货,如继续供货造成贵司损失我司一概不负责任,任何未经我司盖章(仅限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确认的订单和交货均不予确认,包括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货物交付。根据我司合同部和财务部门统计核算,贵我双方各项合同均已履行完成,我司已经付清全部货款。现因我司财务核算需要,特向贵司发送本《询证函》,如贵司核实后无异议,请收到本函后盖章寄回或盖章扫描后回复电子邮件。如有不符,请在3日内提供详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送货单、运输单等)以便我司核查;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贵司对本函无异议,确认合同已经履行完成,货款已经付清。”该询证函为电子文本,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2021年6月27日,麦格公司向***发送微信:“电梯修好了吗?可以安装了吗?前两天听我同事说电梯坏了,没法上料。”
2021年11月17日,麦格公司向***发送微信:“把你公司开票信息发给我,我让财务开票。发票寄到哪里?陈总。”***向其发送地址,称:“发货清单盖章。”并再次通过微信向麦格公司发送《关于合同履行完毕的询证函20210323(1)》、《材料结算协议书(2021年3月9日修订版)(1)》。麦格公司:“陈总,征询函和协议书已经寄过一次了,这次就不寄了,我只寄发票。”***:“好。”同日,麦格公司向华创公司出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木制品*抗倍特,规格12mm厚,259㎡,价税合计90650元。2021年11月18日,麦格公司通过微信与***沟通寄送发票事宜。
2021年12月3日,***:“公司说送货单没有。”麦格公司:“哦,没有送货单,因为我们是包工包料,可以提供干完的工程量清单。”
2021年12月4日,麦格公司通过微信向***发送一张货单图片,总计金额为90650元。***回复:“可以。”
2022年1月10日,***向麦格公司发送微信:“在吗杨经理,5层那材料还有吗?总包要检收,你回复下,小立板3块,中间立板3块,门5块。”麦格公司:“我确认一下板子的事,但是,款的事麻烦给催一下吧,早该付了,我老板不愿意。”***:“我已经和公司说了,公司年前会安排。”麦格公司:“陈总,我们领导不愿意了,说是先把前面做完的付一部分。”
2022年6月27日,麦格公司向华创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内容为:我司同贵司于2021年签订济南华泉置地广场南项目A1地块T2塔楼公区及T1层设计样板精装修项目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总价款为129500元,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材料采购,但剩余材料款129500元至今未付。(其中已开发票90650元)。我司特此向贵司发出催款通知,通知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材料款129500元付至我司,若到期未付,则届时我司不排除通过法律程序向贵司主张剩余材料款,同时增加了贵司付款成本,需承担违约金及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不良影响,故此望贵司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如约付款。该催款通知书已于2022年6月28日被签收。
2022年7月27日,华创公司通过微信向麦格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关于卫生隔断实际施工隔断材料与样板层及送样不一致事宜。贵司在2021年5月25日与我司签订济南华泉万象天地项目AI地块T2塔楼公区卫生间隔断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进场材料与已通过业主验收的六层样板间及业主确认的材料样板不符,贵司私自对隔断材料规格型号进行更换,并在我司相关管理人员对材料更换不知情的情况下除5层、7层、11层外均安装完成。我司济南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多次通知贵司项目负责人***处理材料更换事宜,但贵司一直消极应对、不予处理:此事件导致业主对项目部极为不满,对此项目至今未验收,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根据合同约定(略):1、贵司尽快于七日内及时履行合同之约定,联系我司项目相关人员处理材料更换事宜;2、对由此给我司造成的一切负面影响及损失保留追诉权利。
2022年9月13日,***向麦格公司发送微信:“我收到法院信件,一是你们违约在先材料没按你们送样的施工,二你们没有全部安装完成。”麦格公司:“首先,我们这个所有的材料,当时都已经全部到场,而且进场的时候,你们现场的负责人和监理,都已经验收过的。后来在我们安装过程中,你让我们开发票,说是走付款手续,而且还是今年一月的十号,你还联系我补几块板子,我当时就是因为您这边一直没有付我们材料到场的款,所以说我就拒绝了给你这边补板子的事儿。”
庭审过程中,麦格公司述称:华创公司收的材料,已经安装完毕,工程是华创公司验收,麦格公司不需要验收,华创公司就需要付款。华创公司述称:麦格公司没有相关产品书(出厂合格证、三修保修卡、说明书),华创公司有代收人员接受货物,但是不是专业人员,麦格公司产品特殊,货物已经安装,没有安装完毕。经本院释明,华创公司未向本院申请就麦格公司所交货物是否与样品不符或是否为抗倍特板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麦格公司与华创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麦格公司提供货物并负责安装,华创公司向麦格公司给付货款,双方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支付合同额的70%,安装完毕付至合同额的97%”,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麦格公司向华创公司交付货物后,依照华创公司的要求向其开具了合同额70%的发票,后期催款时,***亦称:“已经和公司说了,公司年前会安排。”本院对该部分货款予以确认。华创公司辩称麦格公司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并非合同约定的抗倍特板,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经依法释明,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鉴定申请,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项抗辩不予认可。华创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麦格公司支付货款9065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9065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货物交付后,双方就是否安装完毕有异议,麦格公司作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对此予以举证证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麦格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合同履行完毕的询证函20210323(1)》、《材料结算协议书(2021年3月9日修订版)(1)》形成于实际安装之前,未经双方盖章确认;麦格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开具前期货款发票、寄送相关材料的行为,及催款时“先把前面做完的付一部分”的表述,均不能证明麦格公司完成了全部安装的事实。麦格公司亦未就其已完部分工程量及所对应的结算金额,向本院提交工程量清单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由麦格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认定其履行了全部安装义务,相应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对于麦格公司请求判令支付安装完成后的全部合同款项及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其实际完成的安装部分,待所对应的价款确定后,麦格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项目经理同麦格公司进行沟通,系为职务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华创公司承担。麦格公司向***主张相关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麦格公司未在本案中进行诉讼保全,对其主张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华创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650元;
二、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9065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麦格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被告湖北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