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武,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电视台台长。
上诉人马鞍山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5民初144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鞍山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