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
法定代表人:裴和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安徽和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