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10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有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咏灵,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