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57年1月生,汉族,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东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因违背党的组织部门意见及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的巨大损失,一次性补偿38.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马鞍山向山硫铁矿副矿长兼任通力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末,该矿经国家批准政策性关闭破产。随之,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安排原告任向山硫铁矿破产重组小组副组长。历经八年破产重组工作艰辛付出,2017年10月,原告由市委组织部安排进被告单位工作,待遇不低于正科。入集团不久,我即向组织部门反映,要求按中办(2000)11号文、国办(2003)2号文等政策性破产相关文件规定及市政府2004第32号会议纪要精神落实政治生活待遇。2015年初,原告才知被告未替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两种原因交织,导致原告退休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与集团同时退休的一般工作人员相比,仍悬殊较大。2018年2月,经市经信委、人社局等部门协调,原告获取被告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2018年2月6日,因原告当时强烈要求一并解决历史欠账及被告社保缴费不足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单位代表口头表示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续问题服从市政府及被告单位的统一安排。直至2019年12月,被告仍未解决因未替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申请仲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即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本案中,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原告在退休后也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只是认为被告少缴纳了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缴核定养老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告以被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赔偿损失,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同样,本案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忠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