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2740号
原告: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汉北路1栋2门3楼1号。
法定代表人:钱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靖,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火炬大厦第一幢1单元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齐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天舒、张好奇,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荆州市鑫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李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