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财保71号
申请人:潜江市东风除尘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工业园翰林路**。
法定代表人:陈卫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火炬大厦第********/div>
法定代表人:李齐飞。
申请人潜江市东风除尘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501.5元。申请人潜江市东风除尘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潜江市东风除尘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501.5元。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3898元,由申请人潜江市东风除尘设备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朱 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德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