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3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火炬大厦第一幢1**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齐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西哈路与园区经一路交叉口南50米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关于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164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36,5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6,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0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3月20日。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07执38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从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柯 杰 书 记 员 黄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