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火炬大厦第一幢1**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齐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西哈路与园区经一路交叉口南50米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164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36,5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6,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3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0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2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7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清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182.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