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911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火炬大厦第一幢1**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齐飞。
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已准予免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