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3792号之一
原告:鞍山市华电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繁荣96甲栋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火炬大厦第一幢1**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齐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华电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华电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余倍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