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10462258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强尔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09242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0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强尔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33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5454元,并负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17元,案件受理费12138元,另本院执行费10738元,共计960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盛强尔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960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