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亚能动力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10号。
法定代表人:迟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亚能动力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大道茶店子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9100元及利息,另承担本案受理费2276元,执行费1387元。
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12月27日约谈了申请人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110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志伟
人民陪审员姚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