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10执95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中山西路上庄镇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62258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唐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螯港路万科金融港1号楼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73928518。
法定代表人: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唐力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洋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7929595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10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北华北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唐力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唐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742665.26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未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98256元;另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8014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已委托福建省三明市龙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唐力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溪县,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7)龙溪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款项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系统。2020年8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所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对该案件即将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理解,但拒绝签字。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10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会中
人民陪审员王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