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

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391民初3139号
原告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被告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物资购销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原告已经将货物给付被告,被告没有全部履行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3- 的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82006.2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被告签订《物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2019年9月19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2006.22元。期间,经原告数次催要上述货款,被告均未能给付。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货款给付时间按照最后一笔付款期限2019年1月5日计算。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货款482006.22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被告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峰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