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蒋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誉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奥林匹克花园105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田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金中,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誉平贸易有限公司、杭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6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共计401863.63元,案件受理费用7889.5元,本案执行费604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查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6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