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4执164号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42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3400元。本院民庭于2020年3月19日将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忠
审判员 彭 芳
审判员 张 宇
书记员 李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