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川18破申4号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川1802执663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认为被执行人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航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之规定,申请将相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铭航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于2019年5月14日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经依法通知铭航公司,铭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荣发公司申请铭航公司破产清算能否受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条件。首先,铭航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其次,荣发公司对铭航公司的债权已取得(2016)川18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铭航公司未自动履行,荣发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荣发公司对铭航公司享有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可以认定铭航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再次,从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查明情况看,铭航公司现有资产仅有一宗估价为12606100元的土地使用权,而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达6900余万元,可以认定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综上所述,铭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荣发公司对铭航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铭航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7月9日,营业期限自2012年7月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照明灯具、LED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工程安装,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园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3101000011833,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贾川江,登记机关为雅安市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川18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由铭航公司退还荣发公司保证金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铭航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荣发公司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6)川1802执663号立案受理后,经执行认为铭航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荣发公司认为铭航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3月12日向该院提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 另查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供资料显示,目前以铭航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8件,未执行到位标的共计52162638元;以铭航公司为被告的、判决已生效而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有5件,结案标的数额共计17191069.5元;以铭航公司为被告、正在审理中案件1件,立案标的数额3072430元。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了反映铭航公司资产相应材料,证明执行中查明铭航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无证券、车辆及京东、支付宝账户信息,有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雅雨土国用(2013)第244号,土地面积为114600.58㎡,出让终止日期为2063年5月5日,2016年2月17日经司法委托评估,估价为12606100元。
受理申请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雅安铭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饶三祥 审判员  郭康燕 审判员  郑菲菲
书记员  王振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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