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陕0703民初1700号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袁昌红、第三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履行劳务合同后,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尚有2422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在本案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扣除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劳务分包合同》也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后退还,故原告主张的2422000元工程款中896424.71元尚未达到给付条件,被告现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1525575.29元。被告辩称付款义务是在业主支付了被告后,被告同等比例下向原告支付,被告又声称截止到目前业主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但实际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5506494.24元,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产生质疑,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时起至支付完毕时止的资金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借用第三人企业资质,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中标的项目,由原告全权负责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后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中标被告承揽的位于汉中市南郑区“美康源高端医学保健颐养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劳务分包项目。2017年10月20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美康源高端医学保健颐养项目土建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对劳务分包内容、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及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本项目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应维修费用按规定退还;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2018年8月14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竣工结算协议》,该协议约定:结算含税总金额为17928494.24元;由被告扣除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896424.71元。至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5506494.24元,尚有2422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竣工结算协议、结算验工计价表、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5575.29元;第三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0元,减半收取13080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鼎恒
书记员  曹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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