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1421财保44号
申请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景观贵都二期建设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修建景观贵都二期1号楼、5号楼、大门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办理了景观贵都二期1号楼、5号楼、大门工程结算书,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1号楼、5号楼、大门工程款共计19690358.8元,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8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息共4725685.92元,至今共计尚欠申请人24416044.72元。此后申请人多次催收工程款,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保证将来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眉山凤凰居楼盘价值24416044.72元的房产204套(房产信息表附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眉山凤凰居楼盘价值24416044.72元的房产204套(房产信息表附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琳
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