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24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27P8J),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端淑大道**(中泰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389XU),,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2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仁寿县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和两辆小车。本院在2019年6月14日和7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川Z×××××号、川Z×××××号小车,对被执行人***和***所有的位于仁寿县龙马镇西街128号1幢1层1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仁国用(2015)第1622号、监证0210517】
,对被执行人***和***所有的位于仁寿县龙马镇西街118号1幢1层1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仁国用(2015)第1623号、监证0210522】,对被执行人***和***所有的位于仁寿县龙马镇西街118号1幢1层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仁国用(2015)第1623号、监证0210522】予以了查封。但上述财产,我院均非首封,无处置该财产的权利。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丹棱县恒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额是500万元,未受偿的金额是5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