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盘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胜宏,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70号。
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许良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射阳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曙,该站站长。
上诉人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江苏省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省射阳县公路管理站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4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审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永军
审判员 陈素娟
审判员 胥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