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射阳县交通运输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4民初637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
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书林,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喻慎微,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盘龙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路胜宏,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锋,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盐城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许良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射阳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曙,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盐城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盘湾镇政府”)、江苏省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射阳交通局”)、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宁靖盐高速”)、江苏省射阳县公路管理站(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射阳公路管理站”)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书林、被告射阳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被告宁靖盐高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强、被告射阳公路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书林、被告盘湾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锋、被告射阳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被告射阳公路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靖盐高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盐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1月27日,龚某驾驶苏J×××**机动车沿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盘青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射阳县盘湾镇新吴交叉路口在左转弯的过程中,苏J×××**车辆冲入河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龚某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的管理养护者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龚某驾驶苏J×××**机动车属于蔡某所有,并在其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蔡云冲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约定,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8.6万元,后经该院调解,最终以17.6万元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0月1日,其公司已按照调解书履行了赔付义务,取得了向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的管理养护者追偿的权利。虽然事故认定书未明确具体的管理养护单位信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养护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其公司的垫付赔偿款8.8万元。
盘湾镇政府辩称,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盘青线)具有公路法第11条中规定的专用公路的事实和性质,是专门由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养护、管理,是专门为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便道路所占用土地权属在告诉公路建设施工前已被宁靖盐高速征用,并于农户签订了征用协议,发放了土地征用补偿款,盘湾镇境内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均系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盘湾政府系受托人。
射阳交通局辩称,经查该路段养护单位是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射阳交通运输局不是该路段的养护单位,请求法院驳回要求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责任的请求。
宁靖盐高速辩称,事发地点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射阳公路管理站辩称,案涉道路不在我单位养护管理范围内,据原告提交的交通局公开信息得知,案涉道路由盘湾镇人民政府承担养护职责,原告立我单位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起诉。
平安保险盐城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原告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一份、盘湾镇高速便道维修工程招标公告一份,证明事发路段的养护责任主体为盘湾镇人民政府,公路管理站是盘湾镇下属的直接养护责任单位。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发便道的管理养护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3.事故车辆在公安部门的查询情况,证明车辆所有人是蔡某。4.出险车辆信息表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证明蔡某所有的事故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190502元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5.民事诉状、评估报告各一份,证明车辆所有人蔡某向法院诉讼后,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6、2018苏09**民初810民事调解书、支付回单各一份,证明盐城开发区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根据调解书赔偿了17.6万元。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盘湾镇政府对平安保险盐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并且其多份证据中显示事故发生的道路为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路,显示了其性质和作用,系公路法中规定的专用公路,适用其专用公路的规定。关于射阳县交通局出具给原告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与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射阳交通局对平安保险盐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六组证据无异议,但该六组证据要求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责任无关。
宁靖盐高速对平安保险盐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原件由法庭审核,这六组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和本案由法律上的联系。
射阳公路管理站对平安保险盐城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六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单位只负责射阳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养护,原告所称的公路管理站是盘湾镇政府下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与我单位不是同一主体。
盘湾镇政府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盘湾镇政府财政汇款的拆迁资金往来凭证、结算凭证合计5页;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路段土地征用补偿协议9页。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清册两页,证明该便道路在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前已经被高速公路公司征用,并与当地村民签订了征用协议,并发放了相关补偿费用,其该路段应由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养护,事实也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专用道路为其高速公路服务,系公路法规定中专用道路性质。2.盘湾镇境内由盘湾镇人民政府代管养护的道路资金往来结算,均是由上级财政第二被告支付,以下提供2016、2017年度所拨付的盘湾镇境内道路养护资金结算凭证,证明盘湾镇虽然是代为管理养护,只是受委托人,其具体责任行为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平安保险盐城公司对盘湾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公路是在十几年前为修建高速公路由宁靖盐高速公路进行建设,但在公路建成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移交,所以高速公路应当承担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移交的法律责任。案涉道路经公路管理部门登记以及性质变更予以明确,该路段编号是C710,属于村道,及四级公路,不属于射阳县盘湾镇政府所述的专用道路,所以盘湾镇政府是法律规定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承担未按法律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完善道路设施的责任。
射阳交通局对盘湾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受委托行为不认可。
宁靖盐高速对盘湾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不是我公司建设,也不是我公司养护管理。该地段土地使用权属不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也没有与任何一户农户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因为宁靖盐高速公路是由盐城市告诉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于2003年建成后才移交我公司管理。故盘湾镇政府所述不是事实。2.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两边隔离栅以内属于高速公路用地,由我公司管理,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估公路建筑控制区。宁靖盐高速盘湾便道名称中虽有“宁靖盐高速”字样,但该路段不再高速公路两边隔离栅以内,不属于高速公路用地,是乡村道路,不属于我公司管理。3.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路的养护管理者是盘湾镇政府,根据其自认的“盘湾镇境内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均系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盘湾政府系受托人”。道路养护不当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盘湾镇政府承担,或由受委托人盘湾政府与委托人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共同承担,与我司无关。
射阳公路管理站对盘湾镇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由法庭进行审查。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1月27日,龚某驾驶蔡某所有的苏J×××**机动车沿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盘青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射阳县盘湾镇新吴交叉路口在左转弯的过程中,苏J×××**车辆冲入河中,造成交通事故致龚某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的管理养护者承担该起次事故同等责任。苏J×××**车辆在平安保险盐城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蔡云冲与平安保险盐城公司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以17.6万元了结此案。2018年10月1日,平安保险盐城公司已履行了赔付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公司的垫付赔偿款8.8万元。
上述事实由开庭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路段宁靖盐高速盘湾段便道由谁管理维护进而在该起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问题。平安保险盐城公司提交的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载明,该路段编号是C710,属于村道盘青线,养护责任主体为盘湾镇人民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家庭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理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院据此认定盘湾镇政府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维护人,故盘湾镇政府理应对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保险盐城公司要求射阳交通局、宁靖盐高速、射阳公路管理站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垫付款8.8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负担(被告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人民政府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德由
书 记 员 姜 宇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家庭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理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