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379号
申请人:***,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女,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孙**,女,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张远嫦,女,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徐志东,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春,总经理。
原告***、**、孙**与被告张远嫦、徐志东、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远嫦、徐志东、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753元或等额资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远嫦、徐志东、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753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