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531号之一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路358号。
负责人:殷利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许良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燕 明
人民陪审员 韩巧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