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53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路358号。
负责人:殷利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许良浩,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岁耕
人民陪审员 燕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