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航天新世纪卫星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3533号
原告: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航天新世纪卫星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航天新世纪卫星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