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猎豹特种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33号
申请人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猎豹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猎豹特种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373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021943971800043S000124号保单保函。2019年2月1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猎豹特种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373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