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电容器厂、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424号
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锦绣花园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8669350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电容器厂,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外吕家湾。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3708F。
法定代表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电容器厂、江苏捷诚车载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已收取的受理费25元,退还一半,剩余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