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3230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紫坪铺镇都江村。
法定代表人:龚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玉南苑2-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防火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北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川0181民初3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城北方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人民币93618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天府防火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府防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93618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