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鄂1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锦林,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222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162913.8元及违约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除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15%的股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查明湖北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锦林及其公司部分高管、财务人员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该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故现阶段暂不宜处置该公司的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黎锦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湖北宝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并未给本院进行明确答复。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讨论,一致同意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22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 强

审判员 张建国

审判员 李晓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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