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沪仲案字第182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申请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7,653元(含质保金)、利息人民币42,500元及该案仲裁费人民币14,419元;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全额款项,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按以下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7,653元(含质保金)以及利息,利息第一部分以人民币199,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4%计算,自200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人民币18,3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1年8月8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天府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1827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827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钱松青
 审  判  员朱  伟
 审  判  员***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