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451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4765号3幢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奚军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魁,女,员工。
被告:上海零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B区2224室。
被告: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铁山东路105号。
被告: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利教路99号。
诉讼代表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尤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零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接收被告上海零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网银背书转让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530423704020190731447060078,金额10万元,到期日2020年2月3日。原告于2020年2月3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后原告多次联系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卫东提示付款并催要,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24日签订付款承诺,承诺2021年1月31日前兑付,但到期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0413破46号民事裁定,确定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涉及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均应由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建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