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异4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铁山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马库斯·奥斯特勒,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23号(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光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金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冯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中堰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机床(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机床(中国)有限公司称: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据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评估程序违法,委托评估的主体不适格,评估价格偏低,损害了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评估价格不能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价。故请求你院确认上述定价依据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械设备、存货的司法拍卖。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26日,黄石仲裁委员会作出黄石仲调字[2020]第045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前向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亿元和利息;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对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械设备、对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及机械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相应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022年1月4日,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上述仲裁调解书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月17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2执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黄石仲调字[2020]第045号仲裁调解书由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同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黄石仲裁委员会[2020]第045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予以拍卖。
执行过程中,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建达荆山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黄石分所对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的组合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2年2月17日,武汉建达荆山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黄石分所分别作出武汉建荆评报字(2021)第045号、047-1号、047-2号、048号组合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组合资产市场价值628296969.66元、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组合资产(不动产)市场价值730655475.37元、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组合资产(动产)市场价值432508602.21元、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组合资产市场价值210726363.96元。同年3月1日,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出具议价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均对武汉建达荆山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黄石分所出具的上述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意以该评估结果为基础,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同年3月18日,本院发出拍卖公告,将于2022年4月5日10时起至2022年4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评估报告并非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而是湖北光谷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现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经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本案被执行人共同向本院出具议价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均对武汉建达荆山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黄石分所出具的上述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意以该评估结果为基础,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异议人***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机床(中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柯建华
审判员 黄开文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