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博机床(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机床(中国)有限公司、河南沃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9876号
原告:***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铁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02729F。
法定代表人:马库斯·奥斯特勒。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沃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南、华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7649541A。
法定代表人:王君。
本院在受理原告***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沃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床(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机床(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河南沃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