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奥斯特勒,该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金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机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1257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