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34号
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卓刀泉南路20-15。
法定代表人:周宪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庆,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汉江春苑2-2-301。
法定代表人:赵素燕。
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圣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武汉东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