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0540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某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