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593号
申请人: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光大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