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9296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天津鑫海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蓟州建材大世界东侧,**商务中心3号楼3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娟,天津鑫海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
第三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鑫海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