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迁西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