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852号 原告:上海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沪***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