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852号
原告:上海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沪***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