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1民初12875号
原告:***,女,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