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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1民初12875号 原告:***,女,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