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9某某与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徐作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