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周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石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超,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黄同城,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重,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青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松,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饮冰,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劲松,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贵,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江苏德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丰港石化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8元,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406元,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8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隽
审判员 贾小弟
审判员 朱湘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荇
书记员谢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