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等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1925号
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淮安分院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霞
书记员 曹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