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恢8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13591A,住所地南京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顾永华。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7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给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16年9月30日前产生的房屋租金31.89万元,由***于2017年5月开始每月给付6.378万元,至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的租金合计为69.91万元,由***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付6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可就全部尚欠租金申请强制执行,***另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延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房屋租赁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承诺租赁到期后十日内,按《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归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如果***不能依照上述条款履行付款及交房义务,则需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诉讼费用5245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申报财产,本院拟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措施,但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询其户籍所在地与淘宝收货地址并依法予以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网络查控与财产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80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03民初7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