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民特22号
申请人:***,女,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达芬,江苏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江苏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iGlobalInvestments(Cyprus)PCCLimited【安宏全球投资(塞浦路斯)PCC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三人:吴林华,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挽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娟,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文导,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挽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娟,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亦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挽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娟,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iGlobalInvestments(Cyprus)PCCLimited【安宏全球投资(塞浦路斯)PCC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吴林华、吴文导、江海环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于2016年5月16日通知吴林华、吴文导、江海环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AiGlobalInvestments(Cyprus)PCCLimited【安宏全球投资(塞浦路斯)PCC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时 坚
审判员 蒋小英
审判员 刘 颖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