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1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江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海环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707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2.2元,执行费9773.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以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贷款、利息、诉讼费。现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03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