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环保有限公司

江海环保有限公司、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海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1013025T(1/1)。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康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杨,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力,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8203578U。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言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鲁永坤,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豫0902民初1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调解内容为:一、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233853元,原告不在主张利息;二、自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2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清偿全部所剩货款。;三、如果被告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将视为全部货款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支付货款。四、其他双方互不争执;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3元由原告承担。因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海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们已按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在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并且系轮候查封,实际未冻结到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土地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利。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辆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利;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保险信息,系车险信息,且没有可提取的保险费。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海环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忠明